| 突宪法 |
| 2005-09-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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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9年6月1日突颁布第一部宪法,规定“突是自由、独立的主权国家,实行共和国制”。突又分别于1965、1967、1969、1975、1976、1981、1988、1993、1999年和2002年对宪法进行修改。1975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宣布布尔吉巴为共和国终身总统。1988年7月宪法修正案删改“终身总统”等8项条款,增加了“竞选议员年龄”、“总统职位空缺时由议长任临时总统职务”等内容。1998年10月修改后的宪法,降低总统候选人的参选年龄,扩大参选范围,规定总统任期5年,可连任两届。2002年5月突举行了独立后首次全民公决,通过宪法修正案。该宪法修正案规定:总统可连选连任;总统候选人年限由70岁增至75岁。议会实行两院制。在议会拥有议席的反对党,可各自推举1名在最高执行机构任职5年以上的成员参加总统选举。 |